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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山体水体湿地保护和利用的决定

上传日期:2015-08-14 16:44    阅读次数:

(2015年1月18日赤壁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法律规定,就加强我市山体水体湿地保护和利用作出如下决定。

  一、山体水体湿地保护与利用的范围内容
  1、山体实行分级保护与利用。市人民政府应本着留山留水、显山露水的理念,对全市山体进行全面系统的普查。采用山体相对高度、坡度、地表植被、基底面积大小等测评参数为基础,对山体的系统性、功能性、景观性和多样性特征进行分析评估。按照生态城市的建设标准划分山体保护等级,分别建立保护名录。列入保护名录的山体,以相邻道路(包括已建成和已规划的国道、省道和城市主次干道)标高为基点,相对高度超过20米的山体以及构成景观系统的自然山体和丘陵岗地、具有相应保护价值的文化遗址和地质遗迹的山体,可视范围均列为一级保护山体。其他自然山体为二级保护山体。一级保护自然山体禁止进行任何与山体自然功能无关的开发与利用。二级保护自然山体的开发和利用必须遵照本《决定》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审议审批。
  2、自然水体、湿地实行分级保护与利用。市人民政府要以相对稳定的陆地为边界的江、河、湖、塘、池、水库、排水干渠、水源涵养地、湿地和地下水进行全面系统的普查;对水体、湿地的系统性、功能性、景观性和多样特征进行分析评估;根据生态城市建设和供水用水需求,划分水体、湿地保护等级,分别建立保护名录。列入保护名录的水体、湿地,属于城市主要水系、景观价值较高、系统特征明显、功能作用显著的水体、湿地,应在综合考量其地理位置、面积容量、水源用途等因素后,将其列为一级保护水体、湿地。其他水体、湿地应列为二级保护水体、湿地。一级保护水体、湿地禁止进行任何破坏水体、湿地生态功能、影响水质的开发与利用活动。二级保护水体、湿地的开发和利用必须遵照《决定》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审议审批。

  二、山体水体湿地保护与利用的相关规划
  3、市人民政府要在2015年6月底前完善并出台《赤壁市山体水体湿地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建立《一、二级山体水体湿地保护名录》,确定山体水体湿地名称、编号、区划位置和保护界线。《赤壁市山体水体湿地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和《一、二级自然山体水体湿地保护名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4、市人民政府要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以本《决定》和《赤壁市山体水体湿地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为架构,运用生态敏感性分析和土地利用生态适宜性评价,在2015年10月份前完成《赤壁市山体水体湿地保护与利用(控制性)规划》,确保合理保护、开发利用、开源节流、规范管理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违规可查。《赤壁市山体水体湿地保护与利用(控制性)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山体水体湿地保护与利用的工作机制
  5、市人民政府要对受保护的一、二级山体水体湿地实地设立保护标志和界址标识。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和职能部门工作职责,确定各个受保护的山体水体湿地的管理主体和职能部门工作职责,编制《管理主体和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列表》,作为《赤壁市山体水体湿地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附表。各乡镇、办、场及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照《管理主体和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列表》的规定,健全相应工作和责任机制,对山体水体湿地的保护利用与管理情况进行常态化和规范化的执法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依法进行报告和处理。
  6、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山体水体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以区域界定为抓手,进一步做好分界施策划等工作。对建设用地上受保护的山体水体湿地,要运用规划行政手段的调节功能和指导作用,依法强化刚性保护措施,避免人为或建设性破坏。对建设用地内尚未征用地段上受保护的山体水体湿地,应遵循本《决定》和《赤壁市山体水体湿地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条件,落实监管责任,避免人为或建设性损害。对自然山体水体湿地,要依照《赤壁市山体水体湿地保护与利用(控制性)规划》的规定,落实《管理主体和部门工作职责列表》的行政监管职责,防止对受保护山体水体湿地造成损害。
  7、本《决定》所称的受保护山体水体湿地的开发与利用行为,主要是指道路交通、市政设施、旅游景观、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国家、省级重大项目建设,确需挖山、填水或新建建(构)筑物的行为。对城市规划区内山体水体湿地要采取更严厉的保护措施,并加快建设一批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生态旅游观光点、山林步道等,使广大市民更好地享用优质生态资源。对一、二级保护山体水体湿地进行开发与利用的,相关管理主体和职能部门应责成建设单位或组织遵照《赤壁市山体水体湿地保护与利用(控制性)规划》编制《开发与利用修建性规划》。属于一级保护的山体水体湿地,其《开发与利用修建性规划》的编制须经专家论证,并征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属于二级保护的山体水体湿地,其《开发与利用修建性规划》的编制须经专家论证。相关《开发与利用修建性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公示后,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8、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补偿保护机制。对已经出让土地使用权、但自然状态尚未遭到破坏的一、二级保护的山体水体湿地,市人民政府要依照补偿保护机制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运用土地利用规划行政手段的调整功能,在该出让地块内设立一、二级山体水体湿地的保护区域。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实施采矿权退出机制与生态修复机制。本《决定》施行后,矿权的新设,必须符合《赤壁市山体水体湿地保护与利用(控制性)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规定。对所列一、二级保护的山体水体湿地的自然状态已部分遭到破坏的,市人民政府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恢复保护措施。
  9、市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各相关单位要策划项目,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用于我市山体水体湿地保护,恢复自然生态。市级财政安排足够的保护和利用资金并与相关资金统筹整合,提高使用绩效。
  10、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山体水体湿地保护利用工作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认同意识、保护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和守法意识,并建立相应的情况反映和问题举报机制,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参与山体水体湿地保护工作的浓厚氛围。

  四、山体水体湿地保护与利用的监督落实
  11、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山体水体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作他用或损害、污染。单位和个人抽取地下水,须报批和审批。对饮用水源,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依照国家、省饮用水源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过硬措施,加强污染治理,强化排污管控,确保饮水安全。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各种侵占和破坏山体水体湿地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应依法受理并严厉打击各类损害山体水体湿地的违法犯罪行为。
  12、对违反本《决定》、《赤壁市山体水体湿地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及《赤壁市山体水体湿地保护与利用(控制性)规划》,不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或保护、恢复措施不到位的相关管理主体、职能部门及责任人员,市人民政府要依照有关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其责任。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3、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把山体水体湿地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对各管理主体和职能部门违反本《决定》、《赤壁市山体水体湿地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和《赤壁市山体水体湿地保护与利用(控制性)规划》的各类行为,视不同情节分别采取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促进保护、利用、管理工作依法进行。
  14、对现有的历史名胜、人文景观、文物保护等有直接关联的自然山体水体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参照本《决定》和《赤壁市山体水体湿地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执行。
  15、本《决定》经赤壁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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