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传日期:2016-03-3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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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赤壁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决 定
(2016年3月30日主任会议审议通过,提请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表决)
赤壁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赤壁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议案》。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安全,减少城市环境污染,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会议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在赤壁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全市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学校要在广大市民中大力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公安、安监、城管等部门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者,要严厉打击,确保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取得实效。
国家和本市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
市人大常委会将定期听取市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落实情况的报告,并对此项工作跟踪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