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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7个工作程序

上传日期:2015-08-14 08:46    阅读次数:

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程序
(2014年4月25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市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加强和改进建议办理工作,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是各级各部门一项重要职责,对于促进“一府两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和改进工作,增强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建议办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近年来的办理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办理原则
  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依法办理、讲求实效的原则。
 
  二、办理机制
  对市人大代表建议,承办单位要建立领导机制、落实机制、督办机制、奖惩机制。明确由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办公室牵头汇总,分管单位(股、室)具体承办的责任体制。各乡镇办场要成立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办理工作。承办单位还应建立健全承办工作检查催办督办制度与代表联系制度、信息反馈制度,不断完善、规范办理工作。
 
  三、办理程序
  1、及时交办。市人大常委会交办“一府两院”后,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分管副市长召开分管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交办会、部门召开交办会或班子会议进行交办。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要召开交办会进行交办。
  2、全力承办。各承办单位应认真分析建议的内容,切实抓好承办落实。承办单位在接到建议后,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①认真清点分类,逐件登记,核实交办件是否如数和准确。如发现件数不符,应及时与交办部门核准。如有不属于本单位办理范围的,应在收到建议的三天内向交办部门提出改办意见,并将原件退回交办部门,不得自行改办。
  ②按办理单规定的栏目进行办理,按时办结。
  ③明确具体承办的下属单位或专人,对办结时间和办理要点提出具体方案和工作要求。
  ④具体承办单位和人员在办理工作中要加强与建议人的联系和沟通,及时通过走访、座谈、通讯等方式直接听取建议人的意见。第一,现场办。即深入建议涉及的实地、现场进行调查研究,解决问题。第二,联合办。如建议的内容牵涉面广,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几个单位或几个部门共同研究办理的,则以主要责任单位牵头,通过召开协调会议等形式,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第三,上门办。承办单位亲自上门与代表共同分析情况,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3、认真答复。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以下要求将办理情况答复建议人并报送市人大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
  ①对建议的答复,应做到事实准确、内容完整、文字精炼、语气诚恳。答复应按统一规定的格式打印,并加盖承办单位印章。
  ②与代表面见后进行答复,并征询代表对答复的意见。
  ③在建议答复之后,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作出补充答复,并报送市人大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
  4、加强整改。对建议人表示不满意的反馈意见,承办单位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并按以下要求重新办理:
  ①承办单位在收到建议人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主要领导应亲自过问,并提出重新办理的意见。
  ②承办单位的领导和承办科室负责人要与提出不满意意见的建议人见面沟通,直接听取和交换意见,重新办理后再次作出书面答复。
  ③重新办理工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协调,形成一致意见;相互协调有困难的,由交办部门牵头协调。
  ④承办单位的重新办理工作要在收到不满意意见一个月内完成。
  5、跟踪督办。市政府办公室必须对代表建议进行跟踪,督促对有关承诺事项的落实,并及时向代表和市人大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
  6、全程公开。实行人大代表建议内容、办理方案、时限要求、落实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7、组织测评。按照人大代表建议办结时间规定,市人大办公室及时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基层群众对办理结果进行投票,测评结果分为满意、不满意。
  8、总结表彰。承办单位在完成年度办理工作后应及时进行总结,报送市人大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建议办理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室对全年办理工作进行座谈总结、经验交流。市人大常委会对建议办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给予表彰。
  9、立卷存档。承办单位在建议办结后,应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和存档。
 



 
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一府两院”专项报告工作程序
(2014年4月25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程序,提高审议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及有关法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审议的原则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坚持依法办事、民主公开、集体行使职权和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力求实效的原则。
 
  二、审议的内容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监督法》规定的内容和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民主法治建设、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选题,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重点确定的内容,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在每年第一季度前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组织执法检查的工作机构提出;
  (二)市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汇总提出;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提出;
  (四)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开展调查研究的工作机构负责提出;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提出;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相关工作机构负责提出; 
  (七)“一府两院”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专项工作,根据“一府两院”的建议和拟报告的内容,由相关工作机构负责提出。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应当包括题目、报告该项工作的机关或职能部门和建议安排听取的时间等内容。
 
  三、审议的程序
  (一)审议议题的提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各工作委员会的议题建议和意见,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经与各工作委员会充分协商、科学论证、综合平衡后,拟定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草案。
  (二)审议议题的确定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拟定的年度审议议题计划草案,应分别提请主任会议、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经请示市委同意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各组成人员、各工作机构及报告机关,并向社会公布。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调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时通知有关机关。报告机关因特殊情况拟调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时间的,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向主任会议提出。
  未列入年度计划,因特殊情况,市人大常委会需要听取和审议的,或者“一府两院”临时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专项工作,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
  (三)制定审议方案
  各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议题确定后,有关工作机构应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分管常委会领导审定。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和基层群众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协助、密切配合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活动。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四十日前,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汇总各方面意见,交“一府两院”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视察、调查研究结束后,视察、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视察、专题调研组整理,并形成视察或调查研究报告,视察或调查研究报告可以附有关参阅材料,交由主任会议审议,并根据修改意见,修改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参阅。
  (四)审议过程
  1、“一府两院”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送交市人大常委会视察、专题调查组征求意见。市人大常委会视察、专题调查组应当在收到专项工作报告的五日内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反馈给“一府两院”。
  报告机关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文稿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工作委员会。报告机关不能如期送交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
  2、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视察、调查报告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认真深入的审议,客观公正的评价,肯定工作成绩,指出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中,对涉及到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履职情况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转交“一府两院”或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可以作为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的依据。对涉及法规方面的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和其他与专项工作报告内容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邀请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市人大代表、专家和基层群众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3、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决定,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报告机关应当在六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处理情况的报告,并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该报告提出意见。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该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4、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分为“满意、不满意”两个档次,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测评结果应由主持人当场公布,并向有关方面通报,向社会公布。
  满意度测评标准:凡“满意”票得票率达到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70%以上的(不含70%),评定为满意,即获得通过;凡“不满意”票得票率达到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30%的(含30%),评定为不满意,即未获得通过。
  获得通过的专项工作报告,报告机关应认真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形成的审议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
  未获得通过的专项工作报告,报告机关应按照审议意见进行认真整改,并在半年内再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再次报告内容应当回应整改情况。再次报告仍未获得通过的,市人大常委会应责成报告机关就该项工作进行认真研究、总结,采取得力措施进行整改,并对相关部门的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对属于垂管的部门和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应将审议意见转交其上级主管部门。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报告作出决议。
 
 

 

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织视察调研的工作程序
(2014年4月25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促进“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推动市委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视察调研的原则
  市人大常委会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原则开展视察调研。
 
  二、视察调研的主体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视察调研,主任会议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承办日常工作和具体工作。
 
  三、视察调研的对象
  (一)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二)市人民法院;
  (三)市人民检察院。
 
  四、视察调研的形式
  (一)全面视察调研,即在每年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组织全体代表,围绕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题进行集中视察调研;
  (二)专题视察调研,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部分代表和人民群众参加,就某一个或者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比较系统、深入的调查研究;
  (三)持证相约视察调研,根据人民群众反映,经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持代表证或者相约几名代表就某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视察调研;
  (四)代表小组视察调研,即代表小组根据年度活动计划,对本辖区内群众普遍关心的热、难点问题进行视察调研。 

  五、视察调研的内容
  (一)“一府两院”在贯彻落实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中出现的问题;
  (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三)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五)市人大代表对市“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七)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八)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九)市“一府两院”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专项工作;
  (十)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六、视察调研的程序
  (一)视察调研的计划
  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依据视察调研内容规定,从市委做出的重要工作部署中,选择若干项比较重要的工作作为视察调研议题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经主任会议确定。年度计划确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写入常委会工作要点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通知被视察调研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中市委相继部署的重大工作任务,需要进行视察调研的,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对视察调研的年度计划做出必要调整。
  视察调研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要确定一个主要部门,其它部门提供资料,涉及部门和单位均参与视察调研工作。
  (二)视察调研的机构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成立视察调研工作组,对有关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情况。
  视察调研工作组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组成,可根据情况邀请驻我市的省人大代表、对口的技术专业人员、群众代表参加。视察调研工作组组成人员不应与专项工作有直接利益关系。视察调研工作组组成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名,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三)视察调研前的基本工作
  1、视察调研议题确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制定视察调研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2、被视察调研单位应向视察调研工作组成员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协助做好视察调研工作。
  3、根据情况对视察调研工作组成员进行培训,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为开展视察调研做好必要准备。
  (四)视察调研的实施
  1、视察调研工作组应当选择好、中、差不同类型的单位,视察调研应当轻车简从、简朴节约。
  2、视察调研工作组根据视察调研工作要求,采取听取汇报、走访座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民主测评以及现场查看等不同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掌握真实情况。
  3、被视察调研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如实汇报情况,认真听取视察调研工作组成员的意见,回答提问,对代表提出的应当由被视察调研单位处理的问题,单位负责人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的意见告知视察调研工作组。
  4、视察调研结束后,视察调研工作组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十五日内研究起草视察调研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一府两院”通报,视察调研报告特别要体现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及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常委会会议可以对被视察调研单位的工作进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调研的代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基层群众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被视察调研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到会报告专项工作,单位负责人或熟悉专项工作的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应结合视察调研工作组的调研报告,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充分审议,并对专项工作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当场予以公布。
  (五)视察调研的保障
  1、视察调研工作组成员参加视察调研活动,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应当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2、视察调研工作组成员经费,从视察调研活动经费开支。
  3、政府、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组织的视察调研活动。
 
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程序
(2014年4月25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加强和规范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执法检查的对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执法检查的主体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具体工作。 
  执法检查组集体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执法检查的内容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市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以下简称执法检查计划)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执法检查议案;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项目的建议。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征求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四、执法检查的程序
  (一)执法检查计划草案的编制由市人大工作机构负责。 
  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确定,并写入常委会工作要点。
  执法检查计划确定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执法检查计划书面告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 
  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二)执法检查的组织由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成员,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工作机构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执法检查组可以邀请上级、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市民代表参加执法检查活动。 
  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下列工作: 
  (一)拟订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提请主任会议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执法检查活动的联络、协调、安排等具体工作; 
  (三)组织有关问题的调研、评估; 
  (四)草拟执法检查报告; 
  (五)有关执法检查的其他工作。 
  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时间、内容和要求; 
  (二)执法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三)执法检查组成员名单; 
  (四)其他事项。 
  执法检查组可以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进行适当调整。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上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需要下级人大常委会配合的,下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予以配合。 
  (三)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前应当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执法检查组应当向社会公开执法检查事项和执法检查组联系方式,征求公众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执法检查组应当听取负责法律、法规实施的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的执法情况汇报。执法情况汇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三)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四)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具体负责法律、法规实施的有关部门、机构(以下简称实施部门、机构)汇报执法情况。 
  执法检查组可以通过实地考察、调查、座谈、检查、听证、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评估以及查阅有关档案、案卷等多种方式了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按照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十五日内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基本评价; 
  (三)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改进执法工作的主要建议; 
  (五)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六)其他意见和建议。 
  执法检查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十日内,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审议意见以及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三个月内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执法检查完成后,可以根据下列情况依法组织执法情况跟踪检查: 
  (一)实施部门、机构已经采取整改措施,但有必要对整改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的; 
  (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问题需要进行跟踪检查的。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上述情况决定跟踪检查,跟踪检查情况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结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问题,统一转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涉嫌重大违法问题或者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听取实施部门、机构的汇报,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听取汇报并责成实施部门、机构依法处理,报告处理结果。 
   

 
 
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关于行使询问权的工作程序
(2014年4月25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询问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监督权。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下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询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询问的原则与对象
  询问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依法办事的原则。
  询问对象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二、询问的内容与形式
  市委中心工作落实情况,“一府两院”工作薄弱环节,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询问的形式为询问和专题询问。
 
  三、询问的程序与要求
  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中不了解或者不理解的问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一)落实询问议题
  1、询问议题的提出。询问可以由一个人提出,也可以由多人联合提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2、专题询问议题的确定。专题询问的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意见会商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后,提请主任会议确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专题询问,经主席团同意后列入会议日程。
  专题询问议题经主任会议确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告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二)制定询问方案
  询问的议题确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向有关部门、专家、市人大代表及城乡居民广泛征求意见,征集议题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汇总筛选,开展专题调研或视察。专题询问前的调研由常委会副主任牵头,由常委会有关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及相关工作机构组成调研组具体开展。
  专题询问前的视察采取集中视察和分散视察进行。集中视察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并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集中视察前,由相关工作机构结合前期调研情况,制定具体视察方案,明确视察目地、重点内容及要求,确定视察时间和地点,提前5日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邀请的市人大代表及有关部门、单位。分散视察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个或几个人联合采取就地就近的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和群众意见、建议,掌握更多第一手资料。视察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视察了解的情况,提出拟询问的具体问题。视察活动结束后,相关工作机构结合前期调研情况,汇总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及专题询问的具体问题,归纳整理后,提出专题询问的具体问题建议,提交主任会议讨论。主任会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六至十个具体询问问题,并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四至八个主询问人。
  (三)认真组织询问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询问会议,询问会议除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常委会会议人员参加外,还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公民列席,听取专题询问。被询问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意见,并在专题询问大会上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的询问。询问采取现场面对面“一问一答”的形式进行,询问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主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有关问题提出询问。专题询问每个问题的问答过程应控制在一定时间之内。由主询问人主要询问,在被询问人回答过程中,其他组成人员也可随机发问。询问对象根据职能分别作针对性回答(若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回答的,可以由熟悉工作的分管副职代答;当场不能作出答复的,应说明原因,经询问人同意,另行答复)。询问答复后,询问人可以根据需要作进一步追问,涉及职责不清的问题,由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答复。专题询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指出的问题,由相关工作机构整理后,发文交办整改意见。
  (四)注重询问实效
  询问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结合询问情况,对询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指出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认真梳理,跟踪督查询问议题的解决落实。市“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对询问中所指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两个月内书面报告常委会。常委会收到市“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后,交相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并将结果报主任会议。对整改不力的,由主任会议决定,责成其进一步整改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在一个月内向主任会议报告,确保询问达到实效。专题询问及答复情况向社会公布。
 

 

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关于行使质询权的工作程序
(2014年4月25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质询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监督权。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下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质询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质询的原则
  质询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质询的对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三、质询的程序
  1、质询案的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事一案,并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一件质询案只能质询一个对象,如果质询的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机关,应当对不同对象分别提质询案,或者对承担主要职责的机关提质询案。
  2、质询案的内容。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联名提质询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不认真执行或者拒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
  (三)不认真办理或者拒绝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四)工作中有重大失职或渎职的;
  (五)其他需要质询的重大问题。
  下列事项不属于质询范围:
  (一)属于代表个人利益的问题;
  (二)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
  3、质询案的确定。质询案由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确定,审查的内容为质询的问题是否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监督事项,质询的主体是否应当回避,质询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无涉及国家机密事项。
  4、质询案的答复。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质询案,由代表团在主席团决定的提交议案截止时间前统一交议案组报大会秘书处,经大会秘书处提出处理意见后,由大会秘书长提请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的代表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质询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请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受质询机关应当在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的时间内答复。
  质询案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由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在大会全体会议上答复的,由会议执行主席主持;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答复的,由会议主持人主持;在专门会议上答复的,由专门会议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在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由代表团团长或受团长委托的副团长主持。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受质询机关在有关的代表团会议或者专门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代表团和专门会议应当将答复质询案情况书面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质询案及其答复情况报告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受质询机关在有关的专门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会议应当将答复质询案情况书面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质询案及其答复情况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口头答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质询案的,提质询案的市人大代表应当参加会议,并可以就答复中不够明确的问题作进一步提问,发表意见。受质询机关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到会答复。主要负责人无法到会的,经主席团同意后,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答复。
  口头答复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质询案的,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会议,并可以就答复中不够明确的问题作进一步提问,发表意见。受质询机关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到会答复。主要负责人无法到会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印发给有关人员。答复是否满意,采取投票或表决器方式进行表决。
  5、质询案的再答复。提质询案的市人大代表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主席团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次答复。提质询案的市人大代表过半数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由主席团根据提质询案的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受质询机关答复的情况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就所质询的事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或进行执法检查,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主任会议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次答复。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由主任会议根据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受质询机关答复的情况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就所质询的事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或进行执法检查,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四、质询的处置
  质询案在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质询案的市人大代表书面要求撤回质询案的,经主席团同意,该质询案即予撤销。
  提质询案的市人大代表要求撤回质询案的,应当本人签名。未签名的提案人人数仍符合提质询案法定人数的,该质询案仍然有效。
  质询案在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要求撤回质询案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质询案即予撤销。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质询案的,应当本人签名。未签名的提案人人数仍符合提质询案法定人数的,该质询案仍然有效。
  质询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结合质询情况,对质询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指出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认真梳理,跟踪督查质询案的解决落实。市“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对质询中所指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两个月内书面报告常委会。常委会收到市“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后,交相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并将结果报主任会议。对整改不力的,由主任会议决定,责成其进一步整改落实,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质询达到实效。质询案的答复情况、质询问题的处理、违法失职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向社会公布。


 
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行使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工作程序
(2014年4月25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特定问题调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调查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依法调查的原则。
 
  二、调查的范围
  市人大常委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楚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三、调查的程序
  1、提请特定问题调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委会审议。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2、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五至七人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和其他人员应作回避,不参加调查委员会。
  3、开展特定问题的调查形式。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在提请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参与调查工作。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可以听取有关单位负责人的汇报,调阅有关的案卷材料,询问有关人员,组织听证、论证、专项审计和必要的技术鉴定。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调查委员会对调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应当依法进行保护。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4、特定问题调查的时限。特定问题调查一般应当在调查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延长六十日。
 
  四、调查的处置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设立调查委员会的理由、调查过程、调查结论、调查结论的依据和处理建议等。调查委员会成员对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写明。调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签名。
  调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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