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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办法(暂行)

上传日期:2017-04-12 10:58    阅读次数:

  赤壁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办法(暂行)
(2017年2月28日在赤壁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依法履职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人大代表联系的范围和对象主要为选区单位和人民群众。
    第三条 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咸宁市、赤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安排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并了解宣传贯彻执行情况。
    (二)听取人民群众反映对我市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或对某一方面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三)了解人民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帮助人民群众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 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主要方式:
(一)组建人大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各代表小组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活动。每位代表都必须参加选区单位和代表小组组织的专题调研、集中视察及“人大代表进机关”等活动。    
(二)走访选区单位人民群众。每位人大代表每年至少一次深入到选区单位走访群众,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三)设立人大代表工作室开展活动。每个代表小组都要设立代表工作室,每位人大代表固定联系一个人大代表工作室。将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向选区单位人民群众公开。单独或联合其他人大代表设立“选民接待日”定期接待群众或应群众要求接待群众,召开群众代表座谈会收集意见和建议。
    (四)人大代表向选区单位选民述职。每位人大代表在本届内向选区单位选民述职不少于一次。面对面向选区单位选民代表报告履行代表职责、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回答选区单位、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行职务的询问等。
    第五条  人大代表对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经过调查研究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反映:
(一)在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可提出议案、建议或询问;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
(三)可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反映;
(四)可建议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进行视察或调查;
(五)对本市国家机关职权以外的问题,可以采取信访等其他形式向有关机关反映。
     第六条 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保障:
    (一)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实行登记制度。各乡镇(办、场、区)、市直各单位、各代表小组及选区单位要为人大代表在本区域联系人民群众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各乡镇(办、场、区)及代表小组于每年年底将代表年度履职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备案。
(二)人大代表联系选区单位和人民群众,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由市人大常委会发放代表履职补贴。
(三)人大代表开展联系人民群众活动要遵纪守法,勤俭务实,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
    第七条  本办法从通过之日起施行。

赤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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