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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

上传日期:2024-10-29 11:05    阅读次数:

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工作评议办法
(2024年7月23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工作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评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开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专项工作进行评议的一种监督方式。工作评议的对象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二)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三)法律规定应当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其他单位和部门。
第四条  工作评议的内容:
(一)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
(二)履行职能职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情况;
(三)贯彻落实市委决策部署、完成中心工作以及重大项目建设等情况;
(四)完成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中涉及本部门工作的情况;
(五)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研究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等情况;
(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进行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工作评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专工委负责承办相关具体事项。 
  工作评议一般分为前期准备、调查研究、会议评议和结果运用四个阶段。
  前期准备:主任会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研究决定实时启动评议工作,提前1个月将评议的对象、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评议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评议对象应当根据要求,在自查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报告,并在常委会会议召开7日前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办公室会同相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经主任会议审定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评议。
第八条  调查研究:评议会议召开前,主任会议应根据本办法组织参加评议的人员学习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深入到评议对象单位进行调查研究,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广泛了解情况。
第九条  会议评议:
(一)听取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评议时,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工作并听取评议意见。
(二)评议发言。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受邀参加评议会议的人大代表在评议会议上要积极发言,提出意见建议。
(三)工作评议满意度测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评议对象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出席会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达到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以上。工作评议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满意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组成人员80%以上的,为“满意”单位;满意票不足80%,但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组成人员80%以上的,为“基本满意”单位;不满意票达到应到会常委会组成人员20%及以上的,为“不满意”单位。测评票数当场宣布。
工作评议结果由主任会议研究认定,确定评议对象为满意单位或基本满意单位、不满意单位。
(四)形成市人大常委会评议意见。工作评议应当形成书面评议意见,由主任会议审定后,送达评议对象。
第十条 结果运用:市人大常委会评议意见应报送市委,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委组织部。
 评议对象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意见,积极改进工作。在收到评议意见的6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采取适当方式对评议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
评议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主任会议责成其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说明,研究决定对其再次进行工作评议,也可以依法提出询问、质询或罢免案:
(一)工作评议结果为“不满意”单位的;
(二)不按时完成整改任务或不按时报告整改情况的。
第十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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