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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人大常委会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办法(试行)

上传日期:2026-07-23 10:30    阅读次数:

赤壁市人大常委会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办法(试行)
(2026年7月10日赤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预算执行监督,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本级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政府债务、绩效管理、审计整改等全过程监督活动。
第三条 预算执行监督坚持依法监督、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事前介入、事中监控、事后问效相结合。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预算执行监督权,市政府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及时、准确、完整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第二章  监督主体与职责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监督市级预算执行情况;
(二)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
(三)听取和审议市级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四)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视察、调研、专题询问、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
(五)督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对整改不力的依法追责问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六条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预算工委)承担日常监督具体工作:
(一)对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二)跟踪财政收支、重点项目资金、政府债务、绩效管理等情况;
(三)开展预算联网监督、数据分析和预警核查;
(四)组织调研、座谈、实地检查,汇总意见并督促办理;
(五)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预算监督事项。
第七条 市政府及财政部门职责:
(一)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安排支出;
(二)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预算执行报表、分析报告及相关资料;
(三)按程序编制、提请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
(四)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整改要求,推进预算公开和绩效管理。
第八条 审计部门职责:
(一)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部门预算、专项资金、政府债务等开展审计监督;
(二)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三)跟踪督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整改结果。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九条 预算执行监督重点内容:
(一)预算收支完成进度、结构及均衡性,收入征管质量和非税收入管理情况;
(二)民生保障、乡村振兴、教育、医疗、养老、环保等重点支出保障情况;
(三)部门预算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结转结余资金统筹使用情况;
(四)预备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使用合规性;
(五)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效益;
(六)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情况;
(七)政府债务限额管理、资金使用、偿还能力、风险防控及隐性债务化解情况;
(八)预算绩效目标设定、运行监控、评价结果应用情况;
(九)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十)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日常监督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建立常态化预算执行报送机制:
(一)财政部门每月向财经委、预算工委报送预算收支报表、执行分析;
(二)每季度报送重点支出、专项资金、债务执行情况;
(三)重大财税政策、大额资金调度、重要体制调整及时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推进预算联网监督:
依托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实现对财政收支、国库支付、项目资金、债务数据的实时查询、动态监测和异常预警,对预警事项及时核查并督促整改。
第十二条 开展调研与实地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民生资金开展视察、调研和专项检查,查阅账目、项目资料,听取部门和群众意见,形成监督意见交政府办理。
第十三条 健全沟通协调机制:
市人大常委会可与市政府及财政、审计、税务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协同推进整改。
 
第五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市级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减法定重点支出的;
(三)需要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四)需要安排新增政府债务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调整的事项。
第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及说明报送财经委、预算工委初步审查。财经委、预算工委提出初审意见,反馈市政府研究修改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调整方案重点审查:
(一)调整理由是否合法、合理;
(二)调整方案是否保障重点支出、防控财政风险;
(三)收支平衡是否可靠,新增债务是否在限额内;
(四)资金安排是否符合政策和绩效要求。
 
第六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七条 预算年度终了,市政府应当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本级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送交财经委、预算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重点审查决算:
(一)预算收支执行总体情况及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完成和资金使用效益;
(三)超收收入、结转结余资金使用情况;
(四)政府债务管理和偿还情况;
(五)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审议,作出批准或部分调整的决议。对整改不到位、问题突出的,可暂不通过相关报告,限期重新报告。
 
第七章  绩效管理与债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监督:
(一)督促政府建立健全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
(二)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三)对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和跟踪问效。
第二十二条 严格政府债务监督:
(一)监督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严禁违法违规举债;
(二)监督债券资金专款专用,重点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三)监督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
(四)每年专题听取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
 
第八章  审计整改与跟踪问效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真实、全面反映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审计报告重点揭示违规支出、资金闲置、损失浪费、绩效不高、整改不到位等问题。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制度:
(一)对审计查出问题分类建立清单,明确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完成时限;
(二)财经委、预算工委跟踪督办,实行销号管理;
(三)市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结果。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对整改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专题询问、回头看检查,对拒不整改、虚假整改、整改不力的单位,依法通报、约谈、问责。
 
第九章  公开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坚持预算公开原则,除涉密信息外,政府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一)经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二)审计工作报告及整改情况报告;
(三)专项资金分配、政府债务、绩效评价结果等。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门户网站、公报等平台,公开预算审查监督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出处理建议、质询、撤职案等:
(一)不按规定报送预算执行、调整、决算、审计等资料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预算、改变资金用途的;
(三)违规举债、担保,造成财政风险或资金损失的;
(四)隐瞒收入、虚列支出、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五)拒不落实审议意见、审计整改要求或整改弄虚作假的;
(六)阻碍、拒绝预算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违反预算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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