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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资源监督办法(试行)

上传日期:2026-07-23 10:39    阅读次数:

赤壁市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资源监督办法(试行)
(2026年7月10日赤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规范和加强全市国有资产资源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高效利用,守护好全体人民共同财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资源,包括全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第三条 监督坚持党的领导、依法监督、全面覆盖、分类施策、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原则,构建全口径、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监督体系。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国有资产资源监督职权,市政府及财政、国资、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规范管理、落实报告制度及整改要求。
 
第二章  监督范围与重点内容
第五条 监督覆盖全部国有资产资源管理活动:
(一)资产资源清查、登记、确权、评估、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管理;
(二)国有资本布局、运营、投融资、产权变动、保值增值情况;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闲置盘活、处置审批、收益上缴;
(四)国有自然资源(土地、矿产、水域、森林、湿地等)规划、出让、租赁、收益与生态保护;
(五)国有资产重大投资、重大处置、重大担保、重大损失、重大风险;
(六)国有资产收益预算管理、上缴国库、统筹使用情况;
(七)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国有资产资本化证券化、混合所有制改革;
(八)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责任追究、长效机制建设;
(九)国有资产资源信息化管理、公开公示情况。
第六条 分类监督重点:
(一)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债务风险、投资决策、薪酬管理、国有资本收益、保值增值率。
(二)行政事业性资产:公物仓管理、闲置资产盘活、处置合规性、公房公车管理、违规占用清理。
(三)自然资源资产:国土空间规划执行、出让与招拍挂、出让金征管、生态修复、资源有偿使用。
(四)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市属国有金融企业、国有参股金融企业的规范管理,直接或间接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等的监管。
 
第三章  监督主体与职责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要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国有资产资源管理综合报告、专项报告;
(二)审查国有资产资源管理重大政策、重大改革、重大处置事项;
(三)对突出问题开展视察、调研、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
(四)督促审计整改与问题追责问责,作出相关决议、决定;
(五)推进国有资产资源信息公开与联网监督。
第八条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日常监督:
(一)开展初审、跟踪调研、数据分析、台账管理;
(二)组织专项检查、绩效评价、整改督办;
(三)推进人大国有资产联网监督系统建设应用;
(四)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国资监督事项。
第九条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国有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与台账;
(二)按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管理情况,落实审议意见;
(三)规范处置审批、强化收益管理、严防流失与闲置浪费;
(四)推进信息化、数字化监管,依法公开国资信息。
第十条 审计部门职责:
(一)将国有资产资源管理纳入年度审计重点,开展专项审计;
(二)全面揭示流失、闲置、违规处置、低效无效等问题;
(三)跟踪整改、销号管理,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及整改情况。
 
第四章  报告制度与监督程序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制度:市政府每年11-12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上一年国有资产资源管理情况综合报告(书面),市人大常委会每届最后一年听取和审议综合报告;
(二)按年度轮流报告国有企业、行政事业、自然资源、金融企业等专项报告,同步报送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决定,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即时报告: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提请审议:
(一)重大国有资产划转、合并、分立、破产、注销;
(二)单笔重大资产处置、大额对外投资、重大担保、重大捐赠;
(三)重大国有土地出让、矿产资源开发、特许经营授权;
(四)重大国资损失、重大债务风险、重大违规案件;
(五)国资管理体制改革、平台公司转型重大方案。
第十三条 初审与审议程序:
(一)报告材料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20 日前报送财经委、预算工委初审;
(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议程、补充完善或暂不审议;
(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可开展询问、质询、满意度测评;
(四)形成审议意见书交市政府限期办理并反馈。
第十四条 日常监督方式:
(一)建立国资管理信息共享与季度通报机制;
(二)运用联网监督系统实时监测、预警核查;
(三)开展专项视察、实地核查、第三方评估;
(四)受理群众举报、代表建议,重点督办。
 
第五章  整改督办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清单化整改机制:对审议意见、审计查出、监督发现问题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时限清单,实行台账管理、限期整改、办结销号。
第十六条 跟踪问效:市人大相关专工委全程督办,必要时开展 “回头看”、专项检查、整改测评,对整改不力暂缓通过相关报告。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专题询问、质询,对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
(一)不按规定报告、瞒报漏报、弄虚作假;
(二)违规处置、低价转让、担保、捐赠造成国资流失;
(三)违规占用、闲置浪费、低效使用、拒不盘活;
(四)重大投资决策失误、重大风险失管失控;
(五)拒不执行决议决定、虚假整改、拖延整改;
(六)阻碍、拒绝监督检查,打击报复举报人、监督人员;
(七)其他违反国资管理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附则
第十八条 除依法涉密外,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国有资产资源总量、结构、变动、收益、处置、审计、整改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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